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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承发包模式案例分析?平行承发包模式特点?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2014年6月1日,原告林峰投资置业公司与被告澄明建筑公司、文化建筑公司、华如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了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区物流仓库项目发包给三被告施工。3份合同分别约定由澄明建筑公司承建施工化工用品仓库工程、文化建筑公司承建施工文化用品仓库工程、华和置业公司承建建筑材料仓库工程,工程价款分别为600万元、430万元、56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口头指定由澄明建筑公司牵头施工。后三被告分别依合同约定施工。2014年12月16日,三被告工程先后竣工交付使用。2015年3月,原告发现华如建筑公司承建的仓库工程出现房顶渗漏、基础下沉等质量问题,为此要求华如建筑公司进行修复未果,遂以当初工程系三被告共同承包施工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质量维修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三被告分别签订了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口头指定由澄明建筑公司牵头施工,但并未签订总包合同,原告、被告之间的施工关系是平行承、发包关系,澄明建筑公司、文化建筑公司没有承担华如建筑公司工程质量的合同义务,遂判决由华如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完成质量修复义务,并驳回原告对其他两被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解答】

《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该规定适用于施工总承包后分包模式,并不适用于平行发包模式。本案中,原告虽口头指定由澄明建筑公司牵头施工,但并未与其签订施工总包合同,而是将仓库项目分别包给三被告负责施工,三被告之间不存在总分包关系,系平行承包关系,因此,没有共同承担其中一方质量责任的法律义务。

【法律法规链接】

《建筑法》第58条、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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