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房屋中介一般是一种撮合成交模式,即中介一手掌握买家信息,一手掌握卖家信息。中介本应当是一个中立方,为买卖双方找到一个平衡点,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中介收取中介报酬。
这是一种理想状态,中介不偏不倚,作为一个信息的流转方,能如实的向交易的相对方陈述相关信息,保障双方的权益。但是,这又是有冲突的,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的利益诉求点是不同的,中介也有自己的利益点。因此, 在现实交易中,有些中介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故意隐瞒了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者作出了虚假陈述,更有甚者从中赚取差价等等。

所谓单边代理,即买方找一个代理方,卖方找一个代理方,这在国外比较流行和常见的模式。买方找的代理方只维护买方的利益,卖方找的代理方只维护卖方的利益,各自代理方仅收取己方委托人的报酬,有点像律师制度,即原告委托的律师和被告委托的律师相互谈判促成交易。这有一个好处,就是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干,买卖双方的各自代理人仅需要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力去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利益就行。
但是,这需要代理人有很高的职业操守,以及行业有较强的执业纪律。不然,同样会出现各自代理人相互勾结出卖各自委托人利益的事情。另外,需要一个愿意付费的房屋交易模式的市场,即买卖双方都有支付报酬的意愿。而现今的交易,大部分二手交易的卖方不愿意支付中介费用。
因此,该模式能不能推行下去,还得看市场因素,人的因素,以及制度因素能不能与时俱进,或者直接说市场和人的文明程度能不能达到一定的高度。

目前来看,这种模式推行下去,笔者觉得还是比较难的,笔者也曾见过为了拿到单边代理,中介搞所谓送装修,预先支付保证金等,最后,两者均是不欢而散,对薄公堂。委托代理方还不能做到这种纯粹的代理。而一旦有附加利益掺杂进去,代理人就有可能异化,有其他别的想法。另外,许多的大的中介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对发展单边代理制度也是不利的,使得房产中介无法脱离公司而独立行事。
